2019年1月,消费者徐某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准备在淮南市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一套房子用于儿子结婚,但交了首付款等费用后,经营者迟迟不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消费者认为房产公司存在问题,要求房产公司退款无果。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了解消费者投诉属实,告知经营者应当及时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保障双方权益。最终经多次协商,经营者退回消费者40余万元房款。
4、汽车故障频发维权案
消费者王某向潜山市消保委投诉:2018年3月16日,其从安庆潜山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汽车,总价8万余元。新车从开回家后不到一个月就频繁出现故障,送到4S店修理后,没几天又出问题,如此反复十多次。2019年9月中旬,消费者开车路上正常行驶时,汽车再次出现故障,险些酿成交通事故,请求消保委调解退换新车。市消保护委受理该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也承认消费者车辆多次维修的事实,愿意与厂方协调为消费者更换新车。最终,消费者退回问题车辆,由厂家更换新车一辆,并补偿相关损失2000元。
5、火锅店就餐摔伤维权案
合肥市消费者梁某投诉:2019年7月21日,其在某火锅店就餐时,在等候区误踩地面积水摔倒,右腿膝盖着地,因其5月曾在医院做过膝关节手术,再次摔倒,旧伤加新伤,要求火锅店赔偿损失无果,请求合肥市消保委帮助。市消保委接诉后进行调查,消费者受伤属实,但火锅店辩称当天也带消费者及时就医了,消费者赔偿要求过高。此投诉是火锅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旧病新伤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造成的,最终经协商,火锅店补偿消费者8000元。
6、燃放烟花炸伤维权案
2018年8月22日,消费者周某在宣州区某商店内购买了价值225元的烟花用于祭祀。烟花燃放时发生意外,造成周某右眼受伤。经司法部门鉴定,消费者为右眼盲目4级,评定为VIII级伤残。消费者认为该烟花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赔偿无果,只好向宣城市宣州区消保委投诉。宣州区消保委周王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排除消费者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烟花爆炸,而商家又不能提供烟花是因非产品质量问题而爆炸伤人的证据,即证明“肇事”烟花无缺陷。经过历时长达半年多的调解,最终双方于2019年5月24日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家赔偿消费者 4.5万元的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费16万元,共计补偿消费者人民币20.5万元。
7、中央空调故障维权案
2019年6月10日,消费者张某到池州市青阳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17年3月21日在青阳县蓉城镇某家电经营部订购了32000元的中央空调。2017年11月份安装完工,次年年初使用时出现故障,遂找售后进行维修,但经多次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几次与商家协商退换货均无果。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约谈商家,了解具体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等型号的空调,对拆除造成的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另外赔偿消费者损失3万元。
铜陵市消费者柏某向铜陵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17年12月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燃气灶和抽油烟机。2019年2月8日晚上做饭时,燃气灶发生爆炸,导致家人受伤,窗户、家具都有损坏。消费者联系品牌售后,售后经过现场勘察,认为不是燃气灶质量问题,不同意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市消保委接诉后展开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消保委与商场、品牌售后多次联系沟通,并就爆炸产生的原因向省质检院等部门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商家同意除了赔偿一套新的燃气灶和抽油烟机外,再赔偿柏先生7200元。
10、旅游合同退款维权案
2020年1月24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20年1月16日向某国际旅行社支付了7400元全款预订去厦门旅游,因受疫情影响,消费者向旅行社提出退回部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在行程开始前4-6天提出退款,则扣总费用的20%,1-3天扣40%,消费者提前7天联系旅行社取消行程,但对方还是扣了自己1845元,故并不合理,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芜湖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处理。后经调解,因疫情防控特殊原因,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回所有已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