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肥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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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变质 消费者获赔

2012-11-14   作者:关云艳   浏览:4542

     20121114日上午,周某来到肥西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前日在超市购买的山药发生变质,无法食用,并要求赔偿。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购买的山药,发现已经变黑,并有褐色斑点,确认已变质,并陪同消费者到超市交涉。消费者出示了购物小票和购买的山药物品,超市同意换货或退货,但不愿赔偿损失,消费者坚持应赔偿十倍损失。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最终超市同意赔偿五倍损失,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消费者消费证据保存完好,为消协的调解带来了方便,同时也有力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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