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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

2012-11-19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唐凤阳   浏览:420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滁州市消协对近年来投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宣传教育、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处罚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一、消费维权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夸大虚假宣传突出,质量不能保证,出现投诉难以解决。随着现代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有很多人选择时尚的电视购物、网络购物,这种送货上门、省时便捷的销售方式尤其受到年轻人的青睐。但是,在快捷服务的同时,消费纠纷不断出现。由于网络购物不是对商品的当面选择,多是通过画面宣传,与实际商品相比反差较大。在推销时,夸大、虚假宣传突出,商品质量不能保证, “傍名牌”问题突出。这类消费往往都是异地消费,经营者不提供发票,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度大,最后,多是消费者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告终。

2、液晶电视支架配件需二次收费,消费者难以接受 。液晶电视以轻、薄既可以悬挂在墙上,又可以端放在电视柜上却不占空间而深受消费者喜爱。在出售液晶电视机时,一般厂家随机配底座一个,这是免费提供的。但是,如果消费者要选择悬挂在墙上,就必须自己再二次掏钱购买支架配件。有消费者提出既然电视有两种安装方式,配套的配件就应该提供两种任消费者进行选择其中一种,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家就此问题的答复是:这是生产企业的行为,也是行业惯例。如果选择悬挂在墙上,就需要消费者再次购买支架,而不能将弃用的免费底座更换为支架。

3、高额的鉴定费用让消费者维权止步。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对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多,对商品的性能掌握不够,在商品出现问题时,往往举证无门,或者被高额的鉴定费用挡在门外。近期,我们受理了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头一天购买了一台价值5500元的手提电脑,回家第二天就发现液晶显示屏有问题,商家经技术人员判断是由于该机受到了外力作用,导致频损。而消费者认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频损。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安徽消保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对电脑进行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货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经营者由于有生产厂家的支撑,乐于接受这一方式,而消费者由于是个体消费,面对高额的检测费,却犹豫再三,最后,只能选择放弃维权。

4、预付卡消费易出现群体投诉。预付卡消费是一次性购买一定金额的购物卡,在日后消费中分次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由于商家促销,在购买预付卡时,优惠幅度大,分次消费计算便捷,在服务行业及商场、超市使用较多。但是,有的企业,由于信誉差,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企业关门时,往往由于消费者不能及时得到相关信息,在经营者人去楼空时再来投诉,问题难以解决。近年来此类问题不断发生,出现投诉的多是群体投诉。如,我会曾经受理过一起美容预付卡的投诉,由于经营者经营不善,卷款而去,近200户的消费者手中的预付卡不能消费,多的上万元,少的也有几百元,消费者损失严重由于被诉方去向不明,问题无法解决。

5、汽车售后服务参差不齐,维权难度大。随着消费者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消费逐渐融入寻常百姓生活之中,但是,随之而来的关于汽车售后服务问题也不断出现。有反映经营者不能按合同如期交车的投诉,也有关于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的投诉。由于汽车标的额高,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换货的可能性不大。在维修过程中,因专业性强、消费者缺乏基本常识、信息不对等、维修价格不透明等因素,出现消费纠纷往往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

6、手机售后服务不能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近年来,手机作为必备的通讯工具,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不可分,随之而来的投诉也逐年增加,连续几年成为我市投诉的热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营者不承担“三包”。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对手机质量售后服务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日常,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往往将消费者推给售后服务单位,致使消费者介于两者之间,问题难于解决;二是手机售后服务不能按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举证难。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通常是由维修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消费者若对检测报告产生质疑,需要进行鉴定,往往由于费时、费力、费钱等多种因素,而放弃维权。

7、消费者过度维权,致使问题难以解决。近年来,随着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积极维权、勇于维权的热情不断提高,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力量。然而,有极个别消费者不能依法维权,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提出过高的要求,过度维权,致使问题的解决出现僵局,难以解决。如,近期我们受理了一起关于在超市购买面包的投诉,消费者反映在第二天全家吃过面包后出现腹泻,要求商家给予1500元的赔偿,经我局组织调解,经营者只同意给予200元的补偿,由于双方各不相让,我局只能终止调解。

二、对策及建议

1、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维权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依据《消法》规定,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能的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经营者要自觉履行《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主动维权。

2、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企业自律,加强对队伍综合素质教育,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理念,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加强社会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广泛维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整治,对经营户建立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对依法诚信经营的给以表彰,对坑蒙拐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并且记录档案,纳入“黑名单”,使制假售假成本加大,难于在市场中立足。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维权,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4建议汽车“三包”规定尽快出台。近年来汽车投诉呈连续上升趋势,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质检总局已拟出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但至今未出台,使试车消费纠纷的解决无法可依。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

5、建议对液晶电视支架配件取消二次收费。我们认为该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既然电视的安装方式有两种,厂家就应该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免费安装。而厂家按照自己的意愿只提供底座安装方式,消费者选择支架安装必须再次付费,并且对随机配备的底座不进行置换,在造成浪费的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在此,建议厂家从方便消费者使用角度考虑,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任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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