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就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点评:赠品也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也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消费者接受赠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不得随意将赠品以约定或单独声明方式排除在“三包”范围,否则属于违法并侵犯消费者权利。
“处理商品概不退换”或“特价商品概不退货”。
点评:处理商品、特价商品也要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如果这些产品存在着生产者、经营者违背产品质量默示义务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退货、更换、修理甚至请求赔偿。故本条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