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之一】“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消协点评】此条款意味着旅行社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之二】“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消协点评】此条款旅行社借口及时善后免除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自己指定的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有审查注意义务,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质量问题发生后,如果旅行社在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旅行社还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之三】“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够成团人数”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如果旅行社因此而延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在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的同时,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的规定免除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之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消费者自理。”
【消协点评】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消费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消费者一方需要承担损失,而免除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