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条款
1、“谢绝自带酒水”
不少餐饮场所的店堂告示中,在给消费者进行“请看管好自己的财物”等温馨提示的同时,也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如果消费者要坚持喝自己带的酒水,那就得收取高额的开瓶费。
2、“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如果消费者去酒店预定包厢,服务员一般都会提醒消费者本店有最低消费,按照包厢大小不同,最低消费的额度也不同。消费者可以选择不消费,如果选择消费,就表示消费者接受了这个“最低消费”。
点评:上述两条款都是餐饮服务提供商剥夺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或者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利润,强迫消费者多消费、多花钱,属强制消费行为和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