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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马鞍山市消协关于保险行业的点评

2012-12-04   浏览:5855

保险行业点评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抵御意外、疾病等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目前,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是许许多多老百姓规避风险的普遍选择。然而,就是在这样的选择当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断发生各种纠纷问题,导致保险行业的声誉有所降低,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回顾近年来消费者反映的种种问题,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我们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大多数纠纷都与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有关,尤其是与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消费者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加以说明:

一、某些业务员片面的介绍相关情况,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是某些业务员在宣传某个险种或理财产品时,只讲好的一面,对于缺陷、风险闭口不提,尤其是限制性的条款不作解释,导致投保人不能全面了解真实的情况,为事后双方纠纷留下了隐患。例如,某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储蓄有一个业务上的合作,就是在银行的窗口设点推销保险业务,而推销人员对保险只字不提,只是告诉储户这项业务比一般的存款利率高,让储户误以为是银行推出的新业务。有一位老年消费者就反映过这样一件事,他得了癌症,准备了一笔钱,打算日后做手术时用,为了保证这笔钱不被动用,就去了一家邮政储蓄所,想办一个短期的定期存款,银行的工作人员跟他说,我们这里有一种业务比定期存款利率高,他一听比定期存款的利息高,就同意办了。事后他才知道自己拿到的是一份保险合同,大呼上当受骗。

二、保险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市消费者顾先生有一个上幼儿园的女儿,他在20112月份为其女儿办理了一份“意外加住院”的保险,保险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11312012229。在办过手续的90天内,其女儿因病住院,花了不少钱。事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收到的答复是先生办理的险种有三个月的观察期,不能赔付。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公司明显侵害了投保人的公平交易权。理由是,保险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11312012229,被保险人的受益期应当是整整一年时间,但由于三个月的观察期,被保险人实际受益的时间只有九个月,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交了一年的保险费,只能受益9个月,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还有很多,如何避免乃至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认为,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要加强对业务员的培训。由于某些业务员对某个险种或理财产品熟悉程度不够,向客户宣传时,在意思的表达上会有一些偏差,导致客户误解而发生纠纷的情况不断出现。因此,培养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员队伍,是保险行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要建立团体险的跟进制度。许多参加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的团体险的被保险人,由于手上没有保险合同,很多情况根本就不清楚,也无法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因此,相关的保险公司对投保团体险的单位应建立一项跟进制度,尤其是在保期到期之前,对投保单位作一次提醒,从而避免因经办人的更换贻误被保险人的理赔。再次,保险合同的内容本来就应该是很简单的意思,而保险公司却用一段很复杂的文字去表述,甚至让人难以看懂,由于难以理解条款内容而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所以,也应引起保险行业的高度重视。

 

 

 

                           市消协副秘书长    王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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