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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预付卡消费四大“软肋”

2012-12-04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梁岩   浏览:5670

时下兴起的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消费,不仅让消费者感受到方便、快捷,也使部分消费者头疼。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内容呈现多样化,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预付消费已渗透到商场、超市、健身所、水果店、桶装水、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干洗服务、电信服务等各行各业。一方面,行业门槛准入过低,经营者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即可自主发行预付卡,经营者还可吸纳一定资金,为其周转,留住固定客户;另一方面,预付卡消费多是分次消费,优惠、方便,也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于是,经营者一拥而上,争相发行,各种不规范的发卡方式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鱼龙混杂,乱象丛生。

问题一:擅自更改服务内容、使用期限、服务标准等

案例1小姐在某美容中心以预付方式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美容卡,使用几次后发现被诉方的服务态度越来越差,即使是预约,也推脱说没有时间;

案例2小姐在我市某健身中心以预付方式办理了一张贵宾健身卡价值2800元,共可消费50次,但在消费36次时被告知次数用尽,小姐认为健身中心的记录和自己的贵宾卡记录不符。

点评:部分经营者为了盈利,采用各种手段甚至无所不用其及,夸大产品效果或服务质量,一旦预付卡销售到消费者手里,由于缺乏监管,经营者擅自更改服务内容、使用期限、服务标准等现象比比皆是。

预付消费没有达到效果,经营者发卡拿到钱后,降低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有时难以鉴定,部分消费者为省麻烦,只能忍气吞身,想要退卡又会受到经营者种种借口搪塞、抵赖,经营者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发行预付卡即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应平等,显然在预付合同中,天平倾向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问题二:变相限制消费 提高使用门槛

案例1:李先生在某竹纤维店购买毛巾时,选中了一款,使用预付卡付费时,被告知该款毛巾不在预付卡使用范围内,只能用现金支付;

案例2:高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热水瓶时,标价21.8元,九折后19.6元,使用预付卡付费时仍按21.8元收取,对方告知高女士只有使用现金才能享受到折扣服务;

案例3:马小姐经不住办理预付卡折扣优惠的诱惑,在某KTV办理了一张,第一次使用时,是在某节日的前一晚,对方告知节假日不能使用预付卡,第二次使用在一平常晚上,对方又告知使用预付卡不能享受当晚折扣优惠,只有使用现金才能享受。

点评: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中,大部分消费者是因挡不住初办预付卡带来的优惠。比如,购买一张1000元面值的预付卡,就能享受5折优惠;购买面值更高的预付卡,还有一系列礼品赠送等,预付消费的优势立刻呈现,可是真正使用时限制重重,变成名不符其不实的“优惠”。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营者使尽浑身解数,吊足消费者胃口后,一旦预付款落袋为安,就开始变了“脸谱”,故意设置苛刻限制,从而拉低经营成本,提高营业利润,该行为也违背了《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问题三:霸王限制转让、退卡

案例1:吴女士在家门口的健身房办了一张预付卡,充值2000元钱。前些日子,吴女士举家搬迁,嫌地方远,锻炼身体不方便,想把卡转让。经营者并不理睬,宣称一人一卡,除消费者本人外,其他人概不能使用。

案例2小姐在某美容纤体时尚店以预付方式购买了6000元的贵宾卡,按照宣传和说明,在消费至应该有效果的时候却没有效果,想要退卡却被告知该卡一经售出便不可退。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由经营者单方面规定预付卡不得转让,对于消费者显失公平。 本卡一经售出,卡内金额一律不退是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如果是在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内,卡内金额一律不退,有悖于《合同法》中有关在不可抗力情形或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就有强制消费之嫌;如果超过了卡的使用有效期,卡内金额既不能用也不能退,经营者就有侵占消费者财产之嫌。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问题四:玩失踪 躲猫猫

案例1:刘先生在自家小区的健身房内办理了预付卡,出差一段时间回来后,发现该健身房已人去楼空;

案例2:黄女士为其在我市读书的女儿办理了一张超市预付卡,方便其女儿使用,女儿临近毕业,卡内还剩4000元左右,再去消费时,发现该超市已搬家,不知去处,经拨打12315咨询后才了解到该超市的新位置。

点评:店铺停业、老板“失踪”,此种现象比比皆是,成了预付卡纠纷中的一大“亮点”,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消协无法受理,又因金额较小,公安立案查处难,使得纠纷处理处于真空状态,预付卡里的余额打了水漂,消费者求助无门。

《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消协提醒办预付卡前要详细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和市场信誉,不要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商家,不要一次性充值太多。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限制性约定,索取发票。如果发现格式合同有失公平,敢于提出质疑。遇到商家“失踪”等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建议相关部门应对经营企业规定登记准入条例,最好能把预付式资金由第三方来监管、督促,将不合规的经营者列进“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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