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全椒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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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等于处理品

2012-11-28   来源:全椒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3694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趁着商家打折,买到一双价格实惠的鞋(价款100元),可新买的皮鞋,穿了一天里面的皮就一块一块的掉下来。11月13日祁女士拿着购鞋小票以及“三包”凭证找到商家,要求退换皮鞋,但销售人员以其买的是特价断码皮鞋,以销售发票上已注明“特价商品不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几经交涉无果,遂求助于全椒县消费者协会。
【调解结果】
全椒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即与该店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明确告知特价鞋不能退换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如商品销售时标明处理品确实可以不实行“三包”,但是特价商品并不在此范畴,不免除“三包”义务,商家应承担退换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皮鞋打4折处理,退还消费者人民币60元,消费者满意并息诉。
【本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零售商提供的是正常销售的商品还是打折商品、特卖商品或者赠品,只要不是标示“处理品”,都应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三包”售后服务。本案例中,经营者不应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导致双方的矛盾升级。综合本案例来看,虽然商家在发票上注明了特价品不退换,但并无告知是处理品,这种做法是把特价商品的概念混同于处理品,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了特价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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