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增强,利益诉求增多,各类矛盾纠纷也逐年上升,其中又以消费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居多。截止今年11月30日,除了其他生活消费申诉以外,明光市工商局、明光市消费者协会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申诉案件一项就受理消费者申诉700余件。因此,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既是基层工商、消协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广大消费主体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在消费维权领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维权机构多散乱,相互推诿。县以上各级政府都有不少行政执法部门,这些行政执法部门都设立有违法案件查处和消费维权执法机构。按说维权机构多,消费维权更有保障,但是,不少单位见好就上,见麻烦就让,互相推诿。如网吧管理,文化、工商、公安三个部门管,文化、公安管前置文化经营、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商管执照办理,对黑网吧的举报,都能积极查处;对允许儿童进网吧影响学生学习的家长举报,都往工商部门推。又如大型商场、超市内开设的餐饮、小吃,质量出现问题,按餐饮业归食品药监局管,但食品药监局又称,超市内的食品归工商局管。由于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比较宽,消法调整范围内的消费纠纷均可受理,最后大多数推到消费者协会。
二、行政部门调解不尽完善,解决手段受限。一是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只要被诉方(经营、服务者)不接受调解,只能终止调解。特别是对异地的申诉,被诉方故意拖延或不愿接受调查和调解,行政部门无可奈何、消费者被动无助现象时有发生;二是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只能将纠纷推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既浪费了国家资源,加重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压力,也影响消费者满意度,不利于树立调解的公信力。对于个别涉及金额较大的纠纷,还可能因为调解过程取证力度不足,耽搁时效性证据的调取,影响最终处理结果;三是程序不尽规范。程序规定较为简单,调解的随意性大,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相关文书,缺少调解记录或是案件建档不完整等。就工商部门而言,如消费者拔打12315热线申诉电话,工作人员现场解决,其结果最多有个记录,没有消费者的申诉书,没有调解记录,没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
三、消协调解力度不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及工作职能,但随着工商12315、物价12358、质监12365、文广12318开通后,消费者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既不具有强制企业交涉的力量,也不能确保和解协议确实履行,更不掌握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经济信息,不能彻底改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知识信息方面的劣势,较之这些行政部门而言,处理投诉的职能不断弱化。如出现《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协会就无能为力了。
四、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之间存在冲突。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和向行政部门申诉为例,在消费纠纷受理方面,各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较窄,仅局限于部门职能范围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而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则相对较宽,凡是《消法》调整范围内的消费纠纷均可受理,二者难免存在交叉重复的情况。由于现行法律将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并列规定(见《消法》第三十四条),各自独立受理,缺少信息互通,经常出现重复使用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造成多头处理的局面。再者,由于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申(投)诉系统和信息未能共享,消费者重复投诉可能同时出现终止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非诉讼解决机制内部权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明光市消费者协会、市工商局、市人民法院建立消协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机制,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一、 消协与工商合署办公,进行职能互补
我市消费者协会一直挂靠工商局,消协会长是工商局长兼职,消协秘书长同样是工商局中层干部担任。近年来,明光市采取消费者协会与工商局12315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做到职能互补,形成了消协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了消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又发挥了工商行政执法的优势,增强了消费维权力量。一是解决了行政执法部门消费维权互相推诿的情况。明光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是消费者协会理事单位。消费者因生活和服务消费发生消费纠纷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市消协能调处的,及时调处,不好调处的,按各行政部门职能范围,进行分流转办,并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避免了行政执法部门互相推诿情况发生,促进了维权工作的落实。二是发挥了工商行政执法的优势,提升维权效能。《消法》第五十条授予工商部门对生产、销售、服务企业的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解决了消协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入户门防火防盗,但买受人住进以后发现只是一般钢制焊接门。消费者投诉到消协,开发商根本不理,后工商局介入按合同欺诈罚款2万元;消费者每户得到入户门价差500元补偿,422户共补偿21.1万元。
二、整合维权资源,建立“三位一体”对接机制
明光市消协、市工商局、市法院三家开展了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由原来的消协调解+行政调解加上法院司法调解的介入,目前,明光市已形成了消协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机制,较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抓好组织建设,加强了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市法院、市消协、市工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内设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的 “明光市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态势,并确定联系人负责诉调对接的具体事宜。
二是抓好工作落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消费者权益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为把此项工作宣传到位,落到实处,首先,确定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工作人员,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宣传、报道、接待、调处等,工商、消协、法院都作了明确分工,并责任到人;其次,召开了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认真学习了省、滁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分析了我市当前消费纠纷诉讼的重点和诉调对接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研究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消费者权益诉调对接工作,并就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如何充分实现依法公正、便捷高效的消费纠纷调处目标,作了深入具体的交流和探讨。
三是抓好业务指导,提升完成诉调对接工作的能力。以文件的形式印发了《明光市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对诉调对接工作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对接措施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对如何开展好诉调对接工作提出了要求,指导了工商局、消协、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人员开展诉解的衔接工作。
四是抓好行为规范,确保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运作。为使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运作,首先,统一制定《支持诉讼意见函》、《消费者协会调解终结书》等七种工作文书;其次,制定了相关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并以牌匾的形式悬挂上墙。
(二)做好四个方面的衔接
1、调解组织上的衔接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会议召开的时间、次数、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作了规定。二是在消协设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专门负责与法院在消费纠纷方面的对接工作。三是开展诉调衔接法律知识培训,向法院学习调解技巧,提高主持调解的能力。
2、调解方式上的衔接。采取诉调前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支持诉讼四种对接方式。
3、调解程序上的衔接。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材料移交、告知结果、制作调解书等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到三规范。
4、法律效力上的对接。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消协、工商局进行调解的案件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立,为消费者进一步依法维权提供了捷径。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不到一个星期,就成功的调解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为消费者陈姗姗、张海亮、尹丽等7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9500元。截止2012年11月30日,三家联手调解诉调对接案件69件,涉案700余人,目前已结案65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6.3625万元,支持诉讼2件,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初步实现了“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畅通渠道、多方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
通过诉调对接,即解决维权机构多散乱,相互推诿;行政部门调解不尽完善,解决手段受限;消协调解力度不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难以实现;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又取得了“四赢”,即:对消费者而言,既节约了成本,又达到了维权目的;对经营者而言,既发现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又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法院而言,通过启动诉调衔接机制,缓解了工作压力;对工商、消协而言,有了司法支撑,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