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滁州市南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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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超市理应合理赔偿

2012-12-10   来源:南谯区消费者协会   作者:朱伟伟   浏览:2209

案情简介

827,消费者梁先生打电话到南谯区消协,投诉称前天在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旁的某超市内购买了一袋价值15元的真空包装牛肉,吃过后出现上吐下泻症状。之后,超市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令人不满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接诉后,立即联系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超市调查处理。经检查超市食品票证通,发现该真空包装牛肉进货渠道正规,进货手续齐全。但食用梁先生购买的这袋牛肉明显感觉已经腐败。工作人员告知超市方,在其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我方愿意提供相关证明并作证。现在,投诉方与被诉方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争议,通过消协工作人员讲事实、摆道理、析法理,最终被诉方超市同意向消费者支付该牛肉的十倍价款150元,外加50元“安慰费”,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在当前全民关注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发生此类事件总会牵动消费者的神经,依法妥善及时处理很有必要。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因食用牛肉后发生上吐下泻症状,这样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但无有效凭证来进一步证明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消协工作人员对超市方的允诺以及超市赔偿消费者200元有理有据。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选择就医,并妥善保管医疗凭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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