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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吃霉变蛋糕 青少年维权岗帮忙

2012-12-11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梁岩   浏览:2363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号,明光市三中学生柏立静和其一位女同学在明光市体育路苏果超市各购买了一个蛋糕,为永和圆形鲜果蛋糕,价格为5.9元,吃了一半时发现蛋糕上面有霉斑,感到十分恶心,逐向明光315中心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明光市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苏果超市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宣传教育,该超市负责人答应消费者立即退掉所购蛋糕费用,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十倍赔偿,共计129.8元,对于消费者的其他赔偿要求,由于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不予支持,消费者表示理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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