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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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售后服务不兑现 消协调解得解决

2012-12-15   浏览:4874

 

——一起摩托车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

 

【案例简介】
消费者于201254号在濉溪县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两轮钱江摩托车,买后一个半月发现摩托车发动机有故障,多次要求商家维修,但商家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所以消费者请求工商部门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濉溪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工作人员到该店了解了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店给予提醒,告知商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摩托车发动机的三包期为一年或行驶里程为6000km以内,商家必须履行自己的三包义务。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发动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售后服务等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摩托车发动机的三包期为一年或行驶里程为6000km以内,商家必须履行自己的三包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此案中,消费者要求销售商免费更换一台发动机是有法可依的。
(濉溪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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