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快递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由于其快捷的服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得到了迅猛发展,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有关快递的各类投诉纠纷,也逐渐增多,快递纠纷已成为当前消费投诉、处理及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邮件丢失损毁,要求赔偿难。
消费者A诉称其在网上买的东西到了,由于家里没人,快递员让消费者的邻居签收了。等中午回家一看,消费者发现纸盒侧面被撕了一个小口子,然后用胶带又仔细贴好,称量后发现邮件变轻了。对好货单后,消费者赶紧联系送货员,没想到送货员很生硬地说东西你签收了我没办法帮你解决。
消费者B诉称:去年12月4日,消费者当着快递员的面,包装好一双价值近500元的皮鞋然后寄出。可过去了一个星期,快递公司居然告诉他货没了。
“快递怎么会丢了呢?”对于消费者的质疑,快递公司没有过多的解释,而针对消费者要求的理赔,快递公司则以其当初没有保价为由,表示只能赔付快递费的三倍,不过才二十多元钱。近500元的鞋只换来20多元钱的赔偿,这让消费者无法接受。经过一次又一次的交涉,一次又一次的等待,几个月过去了,可消费者的问题还是没有任何结果。
据了解,上述消费者的遭遇其实不是个例,许多消费者都曾有过投诉快递丢失或者损坏的经历。由于快递公司一次又一次地推卸责任,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二、先签收再验货,快递公司很“霸道”。
消费者C述称,他在接到快递公司电话通知有邮件后,马上赶到公司,刚一到快递公司,营业员就催促他签收,消费者要求先看一下邮件,然后再签字。营业员当即说,不行,你不签字就不能拆。
消费者D经常在网上买东西,跟快递公司打交道也就多了。去年底,D在网上买了一箱小玩意,货物寄到的时候,D检查包装后,发现箱子有破损,其中一侧有个小洞。于是消费者要求验货,可快递人员不同意,表示只有先签字才能验货,不然就带着货走人。消费者只好先签字,打开包装后,发现少了几样东西。可既然签字了就表示认同,这时候的责任已经不是快递公司的了,消费者为此吃了个哑巴亏。
先签字后验货,似乎成了“行业惯例”。而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在已签收、送件员离开后才发现物品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很多快递企业都会以收件人已签收、服务已结束、责任难以鉴定等为由不予赔偿。
三、快递不能送件上门。
消费者E接到了某快递公司派递员的电话,语气生硬地说:“你下来拿一下快件。”当消费者要求送到家时,派递员说:“我没时间,再说你住四楼,我不可能送上楼的。”消费者无奈只好下楼取件。
而相比较E的遭遇,消费者F的遭遇则更甚。F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70元的衣服,填写的收件地址为含山县某乡镇,而快递公司却通知消费者去公司所在地巢湖去取,消费者为了取件,光交通费就花去38元,还浪费了半天时间。消费者对此予以质疑,快递公司解释为他们公司在市区,只负责送市区的件,其他地方要自己来取。
四、快递公司自行限定索赔期限不合理。
很多快递公司自行限定索赔期限,且索赔期限普遍过短。一些快递公司规定,于收件之日起2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还有的规定,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这些过短的索赔期限,无疑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障碍。
五、“快递”变“慢递”,损失的时间怎么怎么赔?
消费者选择快递而不是邮的原因,就是图一个快。但是也有很多消费者反映,快递不快,很伤脑筋。
小王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了准备参加省内某事业单位的招考,于5月8日提前在网上订购了一套参考资料,而卖家也于次日发货,并在网上出示了寄件凭证,但小王连续等了5天,都没有收到,多次联系快递公司,对方都答复说邮件正在运送,在等待了11天后,5月20日邮件才寄到,这个时候,已经距小王考试时间仅剩1天时间。小王与快递公司理论,对方根本不予理睬,甚至扬言,如消费者不满意,可拒收。而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对快递投递的服务时限的规定,同城快递时限不超过24小时,异地时限不超过72小时。
六、维权成本高阻碍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李女士经营着一家小饰品网店,月均快递量数百件,由此带来的快递遗失问题也时常困扰她。就她的网店销售情况而言,每单快递商品价值并不高,几十元钱的居多,要是遇到快递遗失,她往往选择放弃索赔,因为一旦选择索赔,付出的精力远远超过这几十元钱的价值。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快件遗失、交付拖延等引发的维权艰难、复杂,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据调查,消费者遇到与快递公司发生服务纠纷时,选择向工商12315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仅占1/3,一多半的消费者仅限于与公司客服交涉;选择向邮政等监管部门投诉的占比仅为7.5%,有3.5%的消费者则干脆选择不投诉。
针对上述快递服务行业的各种问题,我们建议:
一、相关部门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指导。
一是尽快完善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二是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合作,落实监管职责。三是加强对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四是建立快递行业自律组织,促进快递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五是相关部门对快递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进行及时处理、公布。
二、建立快递企业分级制度。
根据《邮政法》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公示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等情况。然而,当前快递服务行业门槛低、投资少、见效快;挂靠单位多,进入退出快,经营者鱼龙混杂,其中一些资质尚不完备。部分快递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制度不规范,收费标准随业务量大小、旺季淡季随意调整。据了解,目前快递业有“直营”和“加盟”两种模式:采取直营模式的属下寄件网点或派件网点都是由总部直接投资;而通过加盟形式发展起来的民营快递企业则占据多数,由于缺乏资金实力,他们将分公司承包给加盟者,分公司又将站点承包给个体户,以将服务网点迅速扩张。在这种模式下每个加盟网点都是独立的,总部对二级、三级加盟商约束力并不强。
更值得注意的是,快递员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教育培训跟不上,业务素质不高,而消费者多与派收员打交道,有的根本不知道公司在哪里,手中也只有快递单。据调查,消费者认为“派收员态度恶劣”的占比达到20%。
针对这种现状,应对快递行业实行常态化的动态管理,并可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参照宾馆的管理模式,对不同的快递企业结合资产、信用等各个方面,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分别授以一星至五星等不同星级,并对不同星级企业提出不同要求,比如一星级的公司,只能承担1万元以下货值的运输,二星、三星级公司可酌情递增,以此类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对行业内各企业的分级进行明确公示,不同星级企业按不同标准交纳保证金,相关企业一旦承揽超级别的业务,就要进行严厉处罚。
三、邀请消费者参与,制订公平合理的格式合同。
在目前的快递业中,通常采用快递详情单附带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发送快递之前签订。对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合同内容,大部分消费者都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仔细阅读,即使注意到了,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来讲只有两个,要么签字,要么就不邮寄。对于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几乎没有发言权,条款不能修改。因此,建议快递行业应制定通用合同文本,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邀请主管部门、消费者、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士参与,特别要重视消费者的意见。
在格式条款的修订上,快递行业应该承担更多责任,既要做到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也要注重程式性,尤其是要尽到向消费者说明和提醒的义务。
四、行业潜规则需要打破。
针对快递行业的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如先签收后验货、自行制定索赔时限等,有关部门应在听取广大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清理规范,督促快递行业加强自律,杜绝“霸王条款”。
五、修订权责规定 实现快速理赔。
对快递服务理赔程序,可比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对一些权责清晰的快递纠纷,可以考虑出台快速理赔办法,简化程序,即时理赔。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修订、细化相关法律规范,提高赔偿标准,规范理赔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
最后,为避免快递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规模较大的快递公司。
二是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是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四是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五是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