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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霸王条款”点评一:未保价物件丢损,按运费的三到五倍赔偿

2012-12-17   来源:六安市消协   作者:六安市消协   浏览:5697

快递业“霸王条款”:

快递公司对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损毁等,最高赔偿快递费的3倍。也就是说,只有在寄递时进行保价,快递丢失或者全部损毁后才可以按照保价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实际损失再高,最高赔偿额也不能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点评:

快递企业单方面对于最高赔偿限额的预先规定并不合规,即使约定赔偿限额,也应事先与消费者商定。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3部分关于“收寄·快递运单填写”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对货物是否参保,应当由托运人自行决定,快递公司强制托运人参加保险,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5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综合两条款的意思,一是对贵重物品,快递公司有提醒保价或保险服务,无强制购买的权利。二是,未保价遭遇快件丢损,消费者有权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主张“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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