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金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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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瓶爆炸遭烫伤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2-12-21   来源:金寨消协   作者:雷承钰   浏览:4869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3日,金寨县白塔畈乡白大村村民晁先生拨打12315投诉:刚购买不久的开水瓶在冲满开水后约1小时爆炸,开水烫伤小孩,多次找经销商理论无果,请消协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白塔畈消协分会冒雨立即驱车到消费者家中,耐心细致地询问了解,宣传消费常识及消法相关知识,要求提供票据及相关证据掌握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同时及时找来经销商,了解情况,核查详情,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销商认为该开水瓶爆炸是否属于质量问题有待查证,而投诉者认为在使用该瓶过程中并无不妥,也没有撞击和跌落,就是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知识,要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销商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情况,于2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有经销商补偿消费者损失及医药费 300元,双方均表满意。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由开水瓶自身产品缺陷造成爆炸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而引发的侵权投诉案例。涉及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额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虽然该开水瓶爆炸是否属于产品缺陷未能明确,但消协调解时,将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归于产品的销售者,最终促使经营者承担起责任,也让晁先生获得了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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