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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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维权案

2012-12-21   浏览:4082

 

【案情简介】
消费者何某于2012年8月跟随来安县某旅行社的旅游团旅游,在旅途中发现与合同签订的旅游路线不同,并且在旅途过程中的服务不满意。于是与旅行社负责人多次协商,要求给予合理的说法,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协立即派工作人员调查,经了解,消费者所说情况属实。经过调解,旅行社赔付消费者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旅游社不履行合同规定所引起的纠纷。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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