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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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消费者协会简报第六期

2012-12-27   来源:太湖县消协   作者:乔龙九   浏览:2748

 

消费者协会简报
太湖县消费者协会                            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季度投诉分析
 太湖县消协2012年第四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3件,解决33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0.05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接受消费者咨询125人次。从投诉性质上看:售后服务仍占据首位,较第三季度上升了8.27%,占投诉总量的51.51%。其他依次是:质量问题较第三季度下降了14.58%,占15.15%;价格问题占9.09%;安全问题和虚假宣传方面各占6.06%;计量和假冒问题占3.03;其他方面占6.07%。从投诉的类别上看:家用电子电器类仍占据首位,占投诉总量的27.27%。其他依次是:交通工具类占24.24%;销售服务占21.21%;电信服务占12.12%;食品类和服装鞋帽类各占6.06%;其他类占3.04%。
消费警示
电视购物消费警示
电视购物作为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补充,其方便快捷,被众多消费者所认可。但是,由于行业内部良莠不齐,加之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缺位,问题众生。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通过《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对其进行监管制约,但这远远不够,使行业监管难点突出,致使部分经营者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近期,我会接到多宗对电视购物商品的投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信息使用功能与实际商品不符。电视节目折射面广,同时“具有煽动力的广告语、便宜的价格、高频率的视觉冲击及购买者识别能力等都容易使消费者冲动消费”;二是产品质量无保证;三是不履行服务退货难。为了避免消费者在电视购物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太湖县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买商品前要核实经营者的注册登记、销售电话、办公地址及信誉状况等相关信息是否合法、真实。二、在购买商品前一定要仔细查询和了解产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市场价格等信息,切不可冲动消费,要理性消费。三、谨慎对待广告的宣传内容,不要被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蒙蔽。名人或貌似名人进行的广告宣传、各种专家机构的认证,暗示诱导消费者认为商品品质有保证可以放心购买,让消费者的警惕性彻底放松,促使购买欲不断增加。四、消费者在收货时切记不要急于签收,要当场验收商品。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有没有被拆过的痕迹,仔细核对包裹内的商品是否与购买商品相符,检查相关配件是否齐全。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并保存好凭证。对于拒绝开具有效凭证的商品,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维权难。
年终促销防陷阱消费警示
临近年终,火热的消费市场背后,也有不少圈套和陷阱,太湖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
     1、“买物送券”陷阱:许多商家以欢庆圣诞节及春节回报消费者为名,推出全折扣即“买200送200”的促销活动,即购买200元的商品,折送200元的购物券。这种采取返还礼金券、代币券等手段钓住消费者,以循环不断的蝇头小利误导消费者进行滚动式消费,其动机就是将消费者引入循环消费的陷阱。2、“抽奖搭车”陷阱:不少商家对买了上千或上万元的物品的消费者,参加抽奖活动,并指定“免费”送一件或几件物品。殊不知,这些物品大都是质量不过关的残次品,商家对消费者的投诉回答是,这是我们送的产品,不“三包”。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 3、“免费”陷阱:例如某婚纱摄影部打出可免费享受300元艺术照的幌子,消费者陆某按规定交100元定金照相,待取照片时得知还须交400元才给照片,方知上当受骗。4、“清仓换季”陷阱:秋天卖夏季的服装,夏天卖冬季的皮装。看起来消费者能买到“过季”的服装,可能占点小“便宜”,其实商家早已把积压的成本金“过继”给消费者了。5、“装修甩卖”陷阱:”商场装修在即,所有物品三折起”的广告会吸引不少消费者,商家销售额因此成倍地增长,有时超过平时的三到四倍。商家的“猫腻”在于,商场装修广告打出去以后过了三四个月才装修,时间也就一两个月,其实装修时间的销售额早就出来了。
消费者在遭遇促销陷阱时,必须擦亮眼睛,做到以下六条:第一、货比三家是抵御价格欺诈的有效武器。第二、必须看清商品价签所标内容,不要受商家的误导与蒙蔽。第三、警惕商家以“降价商品不许退换”为借口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按正常商品对待,享有同正常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保障。第四、警惕设在“最终解释权”背后的陷阱。第五、接受奖品或赠品时留意其标识。购买打折商品时,即使是无偿得到的奖品或赠品,都应有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向相关部门申诉。第六、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顺利退换货,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维权动态
销售商跨区域销售彩电,消协出面为消费者解忧
【案情回顾】消费者汪先生等三人于今年3月5日在我县某经销家电商手中购得某品牌液晶下乡彩电,共计5498元,因多次出现使用性能故障,向当地维修服务站反映后,经维修服务人员检验并表示该批彩电不属于本区域进货,不属于维修范围。消费者认为自己拥有正规三包证书,在三包维修期内,应享有国家三包条例保护,双方就售后维修事宜意见不一致,产生分歧诉至我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我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三包规定,认为只要该产品是国家正规产品,消费者就应该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划区域经营事宜只是厂家内部分工问题。我工作人员及时发函至某品牌家电总公司,向其反映情况及转达我县消费者协会的意见。最后在我们的协调下,厂家指示我县售后服务维修点免费为消费者进行维修,并说明再出现类似情况,一致对待。
【案件评析】该案是一起因产品售后服务问题而引起的消费纠纷,当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及时和经销商取得联系,但是销售者是从其他区域以更低价格进的此批彩电,以致彩电出现问题时,售后服务就出现了垄断局面,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保修、包换或其他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拖延。”而本案中作为该品牌设立在我县的维修服务点,就应该为维护本品牌形象和信誉做努力,只要是该品牌的产品,我会认为就应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而后再向厂家反映情况。厂家也应该淡化区域经营,消除区域壁垒,着力提升本身品牌形象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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