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明光市消协获市长批示表扬
明光市工商局、消协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等职能优势,于2012年11月2日至4日,主办以“建设宜居明光 共享美好生活”为主题的房产家居交易会。交易会吸引全市众多知名房企和品牌家居建材商品代理商参展,观展市民达6000多人次,实际交易额达300多万元,其中各大精品楼盘展台接待咨询2000多人次,意向登记购房300多套,受到了全市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广泛好评,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近日,明光市人民政府市长杨甫祥专门做出批示:“明光市工商局、消协创新工作,主动作为,通过开展系列活动,方便消费者,受益明光人。此举值得市直各部门的学习、借鉴”。
(明光市消协)
滁州市消协系统在全省消费调查评议
评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近年来,市消协十分重视开展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调查评议工作,仅2012年,全市消协组织开展了汽车品牌服务调查评议、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洗染行业问卷调查和有线电视、通信行业调查评议、房产中介市场调查、青少年消费维权调查等活动6次,对于规范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2012年省消协组织的“安徽省优秀消费调查评议评选活动”中,滁州市消协取得优异成绩,其中市消协申报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获得全省第一名;定远县消协在本次评选活动中成绩突出,其中《青少年消费维权工作调查》获得优秀奖,《房产中介市场调研》获得鼓励奖。为此,省消协下发文件予以通报表彰。
(市消协欧传亮)
2013年报刊宣传工作稳步增长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杂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坚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办报宗旨,是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维权、消协社会监督维权、企业自律维权和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的联系平台和桥梁,为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切实抓好2013年度《中消报》、《中消杂志》报刊宣传工作,省消协高度重视,市消协认真组抓,各县市区积极贯彻落实,我市消协开展2013年报刊宣传工作稳步增长,其中《中消报》征订381份,比去年增长了12%,《中消杂志》征订1509份,比去年增长了42%。本年度报刊宣传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高度重视、抓住重点。经过各县市区消协的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全市报刊宣传工作已完成。在今年的征订工作中,全市消协组织将诚信单位、12315维权联络站和消协理事单位等作为重点来抓。
二、增幅较高、成效明显。今年的报刊宣传工作中,明光市消协行动迅速,成效显著,超额提前完成任务。其中《中消报》征订100份,比去年增长了25%,《中消杂志》征订406份,比去年增长了95.2%。定远县消协积极行动、增幅突出,其中《中消报》征订100份,比去年增长了117.4%,《中消杂志》征订271份,比去年增长了271%。全椒县《中消报》、凤阳县《中消杂志》征订与去年相比有所增长,为全市报刊宣传工作增长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差距、有待提高。本年度报刊宣传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存在差距。天长市、来安县报纸、杂志征订量与去年相比均有所下降;开发区、南谯区、琅琊区较为薄弱。希望以上单位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狠抓落实,在明年的报刊宣传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市消协 梁岩)
典型案例
擅自更改旅游路线消费者获赔偿
消费者何某跟随来安县某旅行社的旅游团旅游,在旅途中发现与合同签订的旅游路线不同,并且在旅途过程中的服务不满意。于是与旅行社负责人多次协商,要求给予合理的说法,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下,向来安315中心申诉。
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消费者所说情况属实。经过调解,旅行社赔付消费者经济损失500元。
点评:本案是因旅行社不履行合同规定所引起的纠纷。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团未与消费者协商擅自更改路线即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安县消协)
面包里的夹心变质 销售者仍需承担责任
消费者高女士在某蛋糕房购买了一块价值5元的夹心面包,回家孩子吃了一半以后发现面包里的夹心变质了,孩子心里难受,作呕,高女士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并赔偿的要求,经营者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找到了凤阳县315中心,要求给个说法。
经调查,该蛋糕房负责人认为面包没有过保质期,也没有变质,高女士购买的这块面包是夹心变质了,而夹心不是他们生产的。经营者只愿意给予更换一块面包,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其宣读讲解相关法律条款。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诚恳的向高女士道歉。最终向消费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43元。
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夹心面包里的夹心变质,经营者认为夹心不是自己生产的不应当承担责任,显然,经营者对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责任存在错误的认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需承担责任。
(凤阳县消协)
消费警示
警惕新型电视购物陷阱
近日,滁州市民林女士在外省电视购物频道上选购了一款平板电脑,宣传可以免费上网且价格低廉,但是到货后与宣传不一致,打电话给售后,售后开始很热情的告知其如何操作,仍无法使用,一位自称姓杨的先生用手机主动给林女士打电话,告知无法联网可以退换,但是按照公司流程规定,需往某账户上汇400元钱,林女士见对方态度诚恳,且又是正规电视台上播放的广告,便放松警惕,给对方汇了款,让林女士想不到的是,汇过款后对方便杳无音讯。由于是异地购物,消费者维权举证很困难。此类事件,我市近期发生了3起。为此,滁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3年第1号消费警示:
一、理性消费。有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夸张的语言,夸大商品功能和质量,以价格优惠来误导消费者,切勿盲目相信。
二、筛选信息。确定购物之前,最好先搜索下该产品的信息,当前网络发达,信息传递快,网上一般都会有评价,可以作为参考,避免上当受骗。
三、提高警惕。货到以后,发现与实际宣传不一致或者有其他问题,一方面不轻易寄回厂家退换货,避免“一去无回”;一方面,警惕对方要求汇款。一般正规商家售后退换没有汇款要求。
四、安全付款。尽量选择“货到付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以确保安全。
五、及时维权。电视购物一旦出现纠纷,及时向经营者所在地12315投诉,由当地工商部门介入,最好慎重私下协商,如涉及汇款等涉嫌诈骗,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市消协梁岩)
海外代购六注意
海外代购,是指国内的买家通过某人或某机构在海外市场购买商品,然后通过邮寄、快递或者直接携带回国等方式,将商品送到买家手里。这些商品或者尚未在国内上市,或者其价格较高,一般是化妆品和一些高档奢侈品。随着海外代购的日益火爆,私人代购业务准入条件及电子商务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亟待完善。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代购喜悦的同时,更应当增强自己的风险意识,慎重选择代购商家和商品。为防范海外代购风险,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代购时,最好通过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为防止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要求代购人提供购物凭证、收银单据和出售商家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并保留邮寄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二、网络代购尤其是个人代购时,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尽量与一些诚信度较高的卖家进行委托和交易。
三、为防止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应要求代购者提供相关购买凭证以及商家的联系方式,并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询。
四、由于网上购物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首先建议代购时选择可靠的支付方式,推荐使用支付宝,财付通或者百付宝来完成支付。并且在支付时要留意选择担保支付而不是即时到帐。
五、代购之前一定要想办法对货品的情况,价格和质量预先了解,避免支付过高的费用又或者买到商品之后低于自己的预期。
六、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网络代购消费者应充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凤阳县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