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霍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其在一个星期前购买的“狮子头”等食品有异味,无法食用,找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不予赔偿,并称消费者无理取闹,消费者王某非常气愤,特向县消协投诉反映。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将购物小票和变质食品送到县消协,经调查发现,食品变质未过期,非“三无”产品。工作人员立即约见了经营者,经营者辩称食品未过期,不应赔偿,只给换货。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经过工作人员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赔偿损失,向消费者道歉,消费者无异议。
【案例评析】
关于这起食品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很多人认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要求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食品”变质未过期,非“三无”产品,不能认定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所以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龚学 邓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