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12月4日,消费者赵某到裕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10月20日在解放路某专卖店购买了彩电一台,价值5990元,回家使用过程中发现彩电部分功能与商家介绍的功能不一样,云搜索不能使用,不能正常安装软件,菜单上的3D设置与四驱背光功能无法正常显示,有时候屏幕还有散光现象。赵某与售后联系,售后说没有问题,属于正常现象,随后又拆开机器换了一块主板,但是依然没有解决问题。赵某又与经销商联系换一台彩电,但是经销商以彩电拆开为由拒绝调换,多次协商未果,赵某投诉到裕安区消协,要求免费调换一台其它型号电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向经销商陈某宣传了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讲明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中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陈某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其他型号彩电,对此,消费者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经销商虚假宣传以及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经销商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正确的告知消费者该款彩电的实际功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可以使用云搜索以及预装软件功能,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这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