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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炸伤人,销售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013-02-04   来源:全椒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468

 

爆竹炸伤人,销售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6,家住全椒县西王镇芦塘村的张礼华为庆贺新年,到全椒县马厂西大街的个体户曹某处,购买了6个爆竹。2012年1月17日,其女婿在点燃时,将自己炸伤,已住院。该炮竹为三无产品,找到被诉方,其不愿意处理。请求12315和消协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县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店销售爆竹,未能提供消费者发票,但承认爆竹是其经营店售出,其销售爆竹却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此违法事实已作另案处理】,故不能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其责任应该由曹某承担,经调解。曹某同意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壹万元整,双方无异议。
【案例评析】
被告销售的爆竹系“三无”产品,该产品本身存在危害人身和他人产品安全的危险性,应为缺陷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曹某对存在缺陷的爆竹不能指明其生产者和供货者,因此,销售者对消费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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