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过敏赔偿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3年3月1日,消费者陈某到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2年1月5日在某店购买的某品牌化妆品,回家使用后,面部出现微红点,随后消费者停止了使用,接着消费者的脸部出现发黑的现象,到该店找老板反映,老板说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会好了。可是,时间不久,消费者脸部的皮肤仍然有发黑的现象。消费者陈某到化妆店与老板交涉并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赔偿意见相持不下,诉至芜湖县消协请求予以帮助调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消费者陈某反映情况属实。因此消协工作人员约定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4日到消协进行调查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化妆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金额2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化妆品缺陷造成使用者皮肤过敏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一般来说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可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笔者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没有预先提示消费者正确的试用方法,以及该化妆品适合的群体肤质,导致了危害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