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霍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霍山某超市购买的食品已过期,价值165元,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双方发生争执。霍山消协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将案件反馈到了当地工商部门,会同工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超市,查看了关于该食品的进货和销售情况,发现该食品已经过期近20多天,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现场,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较为激动的心情进行了安抚,对超市方讲解了《食品安全法》和《消法》关于食品过期方面的规定,最后,经调解,超市方将货款退回给消费者,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合计1165元。同时,工商部门及时将该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库存商品进行现场封存,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