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迎江区消保委大观区消保委宜秀区消保委怀宁县消保委潜山市消保委太湖县消保委宿松县消保委望江县消保委岳西县消保委桐城市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2012年度安庆市行政执法部门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2013-04-09   来源:安庆市消协   作者:安庆市消协   浏览:4398

 

一、安庆市物价局查处的某汽车天然气设备充装维修厂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案
2012年6月,安庆市物价局接到出租车司机的投诉,称我市某汽车天然气设备充装维修厂在出租车油改气收费过程中,价格过高且未实行价格公示。物价局立即派出检查组,对该维修厂的明码标价及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维修厂未在交易场所公示其所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物价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该维修厂立即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该维修厂作出罚款3000的行政处罚,该维修厂已认识到错误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
二、安庆市卫生局查处的某乡镇自来水厂使用过期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2012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对迎江区某乡镇水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该水厂的出厂水现场进行了二氧化氯消毒指标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水厂使用的水质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液以及漂白精片均已过期,使用的净水剂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
该乡镇自来水厂使用过期水质消毒剂,未能对饮用水进行有效消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依法给予5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自来水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安庆市工商局大桥开发区分局查处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化品案
2011年12月26日,大桥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时发现,某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化用品,遂于当日立案查处。该批日化用品共计188件,经厂家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商标侵权产品,被侵权商标包括“海飞丝”、“飘柔”等13个商标。至案发,该案非法经营额为23282元。2012年2月14日,大桥开发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化用品188件,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四、太湖县工商局查处某电力实业总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太湖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太湖县某电力实业总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与安庆某电缆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从该公司购进电缆有质量问题,该批电缆共300米,价款金额3861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其交给下属营业单位某电力实业总公司某商场经营。2012年10月16日,太湖县工商局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法定程序对该电缆进行了抽样检测。2012年10月24日,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断该产品不合格。2012年11月12日,该批电缆的生产商-安庆某电缆有限公司将剩余的90米上述不合格电缆召回,其余210米被当事人用于太湖县晋湖家园电力工程,获利76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人民币12377元,没收违法所得7623元,合计20000元整。
五、安庆市质监局查处的某纸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案
2012年9月3日,安庆市质监局1236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市区某纸塑公司正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餐具。质监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用于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整套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原料,成品仓库库存了大量该公司生产的4种型号的一次性发泡塑料快餐盒和快餐碗。
经安庆市质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安庆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没收全部违法产品,监督销毁。
六、安庆市质监局查处的某建商住楼使用乘客电梯安装过程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案
2012年6月28日,安庆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市区某在建商住楼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样板房楼中一台乘客电梯已经安装完毕,电梯的安装单位合肥某公司,现场无法提供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经安庆市质监局立案调查,该部乘客电梯除每层楼外控制开关未安装外,其他部件均已安装完毕。在现场施工过程中,该电梯已投入使用,但其安装过程未按照国家规定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安装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安庆市质监局依法追究该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
七、安庆市药监局查处的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南雪儿童降温贴”案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抽查的安庆市迎江区某药房经营的医疗器械南雪儿童降温贴,外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奇研康科技有限公司。经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上述产品不是标示企业生产,属无产品注册证书的产品。
安庆市迎江区某药房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南雪儿童降温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庆市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安庆市药监局查处的销售劣药“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案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督性抽查安庆某药房销售的药品“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发现,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由于该药房属于分店,执法人员又对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2年3月1日从河南省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药品150盒,已全部销售完毕。
安庆市某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安庆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九、安庆市桐城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局查处的江某非法经营卷烟
2012年1月9日,桐城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停靠在合安高速与桐枞路立交桥处的路边大巴车上卸下的一纸箱进行检查,大巴车见状逃逸,当场在纸箱内查获涉案卷烟“盖中华”43条、“软中华”5条,合计2个品种48条整。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嫌疑人汪某某自2011年8月份以来先后55次从广西南宁涉案嫌疑人李某某处购买“盖中华”、“软中华”、“境界玉溪”等8个品牌卷烟2226条,贩运至桐城后,再由涉案嫌疑人汪某某在桐城市场销售。经过数月侦查,现该案捣毁窝点9个,判刑3人,涉案金额144.9778万元。
十、安庆市宜城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局查处的吕某等人非法经营卷烟案
2012年4月21日,安庆市宜城烟草专卖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依法在安庆市水产大市场30栋28号“南北货运站”内查获4个品种共计4071条非法卷烟,涉案价值15.6万元,后经省局相关部门鉴定系真品卷烟。因案情重大,2012年4月23日,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经侦查,上述卷烟分别由吕涛涛、张文龙安排张恒、何国庆在桐城、铜陵等地回收而来,计划运往北京、湖南等地销售,通过对吕涛涛的陈述与5名下线的证言相印证,共计非法经营卷烟5500余条,总价值高达22.8万余元。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