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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霸起火维权案

2013-04-12   来源:太和县消协   作者:朱娜   浏览:4467

【案例简介】

2008年11月21日消费者王某在太和某电器商店以300元购买了一款某牌浴霸。2012年11月26日消费者使用该浴霸洗澡中,突然浴霸顶冒烟起火,由于及时切断电源,才免遭后患。次日,消费者到某电器商店要求赔偿,店主王某以该浴霸超过保修期,拒绝赔偿。2013年3月10日王某投诉至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查,经查,2012年11月27日消费者王某到某电器商店反映了浴霸起火一事,店主没有到事发现场去查明起火原因,拒绝赔偿。某电器商店店主认同消费者王某的投诉事实,但认为浴霸起火的原因是消费者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加上电线老化所致。消费者表示电线都是新的不存在老化一说,浴霸是某电器商店亲自派人安装的,当时也没提出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起火主要是浴霸自身质量有问题。双方对起火的原因各执一词,但都拿不出证据证明,而且事隔三月了,现场早已破坏。针对以上情况,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太和某电器商店为消费者更换并安装一台新浴霸,消费者将烧毁的浴霸退回。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浴霸起火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浴室电加热器具(浴霸)国家标准》规定:浴霸制造厂应明示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至少为6年。本案中,某牌浴霸只使用了四年就发生起火,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同时,违反《浴霸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太和某电器商店在为消费者安装浴霸时,明知道消费者家里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存在危险因素,没有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致使消费者没有意识到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必要性,所幸没有造成人身伤害。通过这起投诉,希望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务必要向消费者说明其产品性能、所需环境等基本知识,履行告知义务。作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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