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2012年2月19日购买的苹果手机出现故障,今天送修,苹果售后以过保一天为由,拒绝三包。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苹果售后,售后回复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是根据一年三包期限计算,该手机三包期限到2月18日截止,今天已经过保。我会分析认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手机三包期限计算应当从购机次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消费者2012年2月19日购买的手机,应当从2012年2月20日开始计算三包,截止日期应当为2013年2月19日。经过分析,我会认为消费者手机应当还在三包期内,经过我会和消费者分别联系苹果客服,得到苹果公司可以三包的回复,消费者对我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三包期限的计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最后一天如果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同时,我会也提醒相关经营者,切实落实三包责任,不得无理拒绝三包,否则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