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泗县消协黑塔分会接到一起电话投诉,投诉人毛某某称:在消费中(购买一件,每件价格140元),发现我省一知名品牌白酒中有只苍蝇,要求该厂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受理人员大吃一惊,包装完好的瓶装白酒中出现苍蝇非常罕见,在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此事非同小可,受理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将实物带到消协来。
当投诉人将白酒摆放到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时,受理人员仔细查看了包装和酒的封口,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那么这只苍蝇是如何“飞进”酒瓶中的呢?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厂家的电话,将情况向厂家进行通告,并要求厂方派专人到黑塔消协配合调查处理。12日10时,厂方业务经理王某某和我县销售总代理如约来到了办公室,他们对白酒进行了一番查验,确定该酒是他们厂生产的某品牌白酒,并且该酒包装完好,是原装产品,不存在二次封口的可能,苍蝇应该是在生产环节装进酒瓶中的。随后,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投诉人提出了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厂方代表当即拒绝,只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双倍赔偿。随即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工作人员马上制止了厂方代表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有关规定向其进行宣传。最后厂方同意赔付消费者10件同品牌的白酒。但是,消费者仍然坚持赔偿5万的要求,否则向媒体曝光,以此向厂方施压,并通过微博发布了有关信息。双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失败。
3月18日、20日又进行了两次调解,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依然坚持要求赔偿5万元。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赔偿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解释: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况且投诉人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实际饮用该白酒,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就是受到损害,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要求,我们没有办法给予支持。同时,提请消费者再就此赔偿咨询律师。为了避免双方多次一见面就发生争吵的情况的出现,我们进行了电话调解,先后与双方电话沟通数十次,终于促成了调解协议,4月5日,双方在黑塔消协办公室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被投诉人给予投诉人同品牌、同价格的白酒100件(价值14000元)作为补偿,双方就此事以后再无其他纠纷。终于使这起消费者投诉事件圆满解决。
在回顾这个投诉案件时,作为全程参与调解者,有几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思考?
一、 食品安全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
作为一家安徽省50户骨干企业、全国食品行业百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拥有者,食品生产管理制度不严,产品出厂检验不严,造成白酒里出现了最不应该出现的东西,不但是不该,着实是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心里损害不是100件白酒就可以补偿的。也说明我们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混乱、没有企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心,该下决心进行整顿了。否则,下一次你打开酒瓶的可能就会有其他惊奇的发现。
二、 消费者索赔的“度”在哪里?
一瓶酒几十元,索赔几万元。消费者以曝光、发布负面信息等为胁迫,向张开狮子大口,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恶语相加,甚至对消协工作人员进行攻击,造成调解工作无法开展和进行。近些年,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在逐步提高,但是,有些消费者的素质也迫切需要增强。理性消费,依法维权,适度索赔也不容小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多年来,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均以“侵权行为”作为前提,即,自然人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精神损害”的实质并非是侵害人直接对受害人的“精神”进行侵害,而是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进行侵害(受害人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受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只有 “人格权”的概念,而并无“精神权”的概念。因此,在自然人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未受侵害情况下,对于其个人感受、情感上的“不愉快”,中国法律并未将其作为单独的一项权利(即“精神权”)进行保护。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规范,使消费者的精神权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