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不慎购假酒 工商部门施援手
消费者柯某于2012年3月19日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超市购买知名白酒一箱,价值510元。后在饮用过程中发现该白酒口感不正常。经仔细比对后,发现该酒盒子有动过的痕迹,怀疑是假酒,遂到我处投诉,要求商家作出赔偿。
经调查,该商家所售白酒是假冒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经双方协商,由经营者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同时补偿消费者120元交通费,合计1120元。对于经营者的售假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茶楼结账另加钱 侵害顾客知情权
消费者王某于2012年8月1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茶楼喝茶。结账时被告知除茶水费外,还需另付50元包厢费。消费者认为商家这一做法其无法接受,但迫于无奈,只得先付了包厢费。后向我处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相关费用。
经调查,消费者所反映问题属实。调解中,茶楼以包厢费用的收取是茶楼内部规定为由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调解人员认为,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应由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多收取的包厢费。
三、蛋糕变质损健康 赔偿损失理应当
消费者赵某于2012年5月7日到我处投诉,称其5月6日在肥西县官亭镇某蛋糕房购买的蛋糕存在问题,其外孙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仔细观察后发现该蛋糕已变质,并明显出现霉点。赵某遂投诉至我处,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经调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营养、购物款等损失1500元。
四、产品质量难保证 商家理应担责任
消费者朱某于2012年2月10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电器商行购买一台价值248元某品牌脱水机,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裂,其认为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我会处理。
经调查,该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裂,经营者未尽到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况下商品和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商品“三包”规定,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作换货处理。
五、饮料成分不正常 经营者十倍赔偿
消费者王某于2012年4月19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超市购买一箱某品牌饮料,饮用时发现该箱饮料有质量问题。其中一瓶饮料一半是水,一半是果汁,要求商家赔偿20箱饮料。
经调查,该饮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未尽到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鉴于消费者提出的要求高于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遂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做出调解,最终经销商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50元。
六、赠品果冻现异物 商家同样须赔付
2012年10月19日,投诉人宋某到肥西上派镇某商场购买某品牌豆干若干,商家额外赠送0.5公斤果冻。回家后发现果冻中有蚂蚁。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1000元作为补偿。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调解中,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所获赠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是有偿并附带条件的,与所购商品已形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赠品理应享受“三包”服务。最终,经营者同意补偿消费者1000元,同时赔礼道歉。
七、新手机故障不断 经销商免费更换
消费者解某于2012年8月2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手机卖场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后发现该手机出现充不上电的问题,与经营者协商后更换电池一块,但仍充不了电。由于商家不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消费者遂诉至我处。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工作人员认为,依据商品“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免费调换或依据相关规定作退货处理。故经营者应承担“三包”义务。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手机一部。
八、消费者无奈投诉 经销商免费服务
投诉人汪某于2010年4月在肥西三河镇某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保修期内该空调出现故障,但其不慎将空调质保卡丢失,仅持有发票。后厂家上门维修时,以质保卡丢失为由,要求收取1000多元维修费,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我处协调处理。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认为,尽管消费者将质保卡遗失,但发票足以证明该商品仍在保修期内,仍适用商品“三包”规定,厂家不应以此作为免责依据。经调解,最终厂家同意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九、宽带出现不同网速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消费者张某于2012年11月11日在上派某营业厅办理某套餐,费用为1280元,但经常出现低于10M的现象。消费者认为其办理的10M产品必须在面对所有网站、所有资源时都是10M,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我处处理。
经调查,网站出现不同网速原因较多,不仅仅是经营者的责任,但由于经营者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故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套餐费用1280元。
十、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商家赔偿双倍水泥
消费者吴某于2012年8月7日到我处投诉,称其从肥西县高店乡某经营部购买了某品牌水泥12吨,用于棚舍建设。后出现返沙等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水泥质量存在问题。由于经营者未尽到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做出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其他品牌水泥2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