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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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办房产证 消协调解获违约金

2013-04-26   作者:朱娜   浏览:4312

 

逾期交房、办房产证 消协调解获违约金
【案例简介】2011年2月21日消费者石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支付房屋首付款93135元及办房产证费用15000元,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2011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支付购房人所交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出卖人在交房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但开发商直到2011年11月26日才向石某交付房屋,逾期148天,而且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消费者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就逾期交房、办房产证承担违约责任,都遭到拒绝。2013年3月12日石某投诉至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也承认逾期交房、办房产正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房消费纠纷解释》有关规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被投诉人某开发商支付投诉人石某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000元。2、被投诉人承诺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为投诉人办理好房产证。如果承诺不兑现,被投诉人将按已支付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逾期交房、办房产证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本案中,被投诉人某开发商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向投诉人支付违约金。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办房产证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此,希望通过本案,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形,积极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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