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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报销车费争议纠纷案

2013-04-26   来源:琅琊区消协   作者:叶红枫   浏览:4650

 

购物报销车费争议纠纷案
 
2013年2月,消费者陈先生来电反映某眼镜超市在《皖东晨刊》刊登广告,凭当期报纸到店配镜可报销车费20元,陈先生在该店购买了一副老花眼镜,该店却不予报销车费,现投诉要求处理。
琅琊区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中心、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热线电话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了解核实情况,经调查,该超市登报事实清楚。工作人员立即找到超市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事处理不当,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超市愿意承担责任,答应兑现承诺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非常满意,并表示感谢。
该争议纠纷案是一起经营商对消费者“承诺”不予兑现的不负责任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销商应当加强超市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消费者意识,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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