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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警示(2013年2号消费警示)

2013-05-07   来源: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4891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购车、用车、修车过程中,消费纠纷的发生率不断提高。强搭保险、拿不到合格证、定金和订金使用不清,这些在汽车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理性、科学消费,六安市消费者协会根据受理的汽车类消费投诉情况,发布汽车消费警示。

一、购买汽车,强制搭售保险

案例1霍山县的先生购车时,在4S店买了第一年保险,并交了2000元的保险押金。今年耿某再次购买保险,发现相同险种,4S店与保险公司报价相差近600元。4S店说,若不继续在4S店购买保险,2000元保险押金不予退还。先生觉得4S店这是强制搭售保险。

消协提醒:捆绑销售保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在购买汽车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上有没有强制购买保险的条例,如果有,可明确拒绝。 如果遇到强制搭售保险,消费者可选择到别的车行购车,或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购买新车,却拿不到合格证

案例2肖先生在开发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工作人员承诺说合格证一周内便能给付。一个月过去了,工作人员告诉他车辆合格证还在路上。随后他多次与工作人员进行联系,但是工作人员却一直拖延。

消协提醒:市民购车时应首先询问汽车与合格证能否同时提取,若不能,最好先不要提车。 若拿不到合格证还想提车,就要与经销商签订书面承诺书,约定若发生意外时责任的归属。拒绝“缺证车”,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方法。  

 三、购车定金、预订金使用不清

案例3岳先生于2012年底在某4S店预订了一辆轿车,现在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预订的汽车。 订车时,交了一万元订金,现在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订金遭拒。

消协提醒: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预定”意味着消费者不履行约定合同也就是不想购买该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它则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因此,处理该纠纷,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可向商家讲明道理,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订金。

四、 购买的新车疑似被“翻新”

案例4消费者卢某于20121015在六安的一家4S店买了一辆某品牌的轿车。 2013年3月12日晚上车子不小心碰到了路边的石墩,将车子左前叶子板和左前门刮掉漆了,仔细一检查,刮坏的地方竟然有腻子,里面还有一层漆,明显是钣金和喷漆的痕迹,难道自己买了辆翻新车?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质量真实情况发生争议。

消协提醒:准备买车的消费者最好补习一下汽车方面的功课,在提车之前应擦亮眼睛,认真检查车辆,给新车验明正身,不要忽略细节,必要时候可请汽车方面专业人士陪同购车。

五、汽车维修起猫腻

案例五:费者杜先生投诉称因车辆故障到涂某的修配厂修理,检查后发觉汽车的差速器损坏,修配厂要求更换,在征得杜某同意后,共收取材料费760元,工时费100元。回家后当事人找当地修理技术人员检查,被告知差速器只要简单维修一下就可以继续使用,为此,当事人找到涂某,要求退款。后经过调解,涂某将新换的差速器取下,并将修好后的差速器换上,收取工时费100元,退还杜某现金76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提醒:由于汽车产品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使得普通消费者很难对养车、维修等的相关事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消费者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要多留个心眼。同时,作为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更应该做到诚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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