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 315调解获退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315工作人员随即将经营者苏某和消费者汪某约至办公室进行协调,苏某辩称并不知道小孩是未成年,而且店里的手机是明码标价,不存在价格和质量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能退货的。汪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的孩子个子比较高,但其只有14岁,而且孩子还在上学,家里人反对现在使用手机,对其购买手机一点不知情,如果这部手机不给孩子用,其他的人也用不上,所以要求退货。315工作人员认为,孩子年仅14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所以孩子的购买行为无效。工作人员对苏某进行了耐心的劝说,最后,苏某同意将480元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分析】
此案比较典型,现在手机普及率很高,价格也不贵,一部分学生利用自己的压岁钱或者零花钱就可以买一部手机,很多学生购买手机是未经得家人和学校的同意,偷偷摸摸地购买使用,一旦家长发现了,要求经营者退货,往往遭到拒绝。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未成年以比较高的价格购买手机自行使用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可以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经营者理应给予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