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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购物摔伤 “诉调衔接”帮忙

2013-05-2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肖伟   浏览:5210

             20133月,一名消费者向鸠江区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12119在我市某农贸市场买菜时,因为下雨路滑,市场管理方也并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导致自己摔倒,造成左股骨骨颈骨折,一直治疗休养至今。消费者要求市场管理方赔偿手术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并因被评估为伤残九级而要求管理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对投诉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经核实,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由该该市场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市场管理者起初认为已在市场内多处安放了相应的安全警示牌和其他标识,故并不应当由市场方对消费者摔伤负担责任。区消协经调查确认市场当日在下雨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比如使用草垫、防滑布等以防止市场内人员摔倒,故此,仍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其负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后就此未产生其他争议,但随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到了具体的赔偿数额之上,且始终僵持不下。

在此情况下,区消协根据此前制定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中的相关内容,邀请了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同时,还邀请到市消协、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一并加入到此案的调解过程中。最终,经反复磋商,由市场管理方向消费者赔偿了相关费用共计20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感谢。

此案最终得以解决,区法院的加入是其中的关键。法院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以自己专业的视角向双方当事人剖析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所在,使得市场管理方更加明晰地了解到在整个消费纠纷之中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使消费者能够对进入诉讼程序后自己可能获得的赔偿有了更直观的认知。以此为基础,双方更易产生互信,从而达成一致。

2012年我市发布《关于成立芜湖市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领导小组的通知》以来,各县、区已在当地分别成立了 “消费者权益诉调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职责,鸠江区消协在今年还正式挂牌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由此案调解成功的过程来看,诉调衔接机制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为消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法。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拓展解决消费纠纷的渠道,为实现和谐的消费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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