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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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毛病不断,经销商更换新机

2013-05-28   来源:雷阳工商所   作者:望江县消协   浏览:2024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8日,望江县消协接到消费者唐某投诉,称其于2010年5月28日在望江县某家电城购买了部分电器,包括两台创维电视机,其中一台型号为47L02RF的液晶电视机问题不断,不能正常使用。经经销商连续多次维修后,仍未能排除故障。其中一次是因为主板出现了问题,经销商对其进行了更换,并由此向消费者收取了维修费用330元。该电视机一共修理了5次,最后一次在2013年5月5日,电视机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唐某认为该电视机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双方交涉无果,于是唐某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会同该辖区雷阳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退还修理费330元,并向唐某道歉,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商品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由经营者向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供应者追偿。”《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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