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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实物不对应 投诉维权获赔

2013-06-03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梁岩   浏览:3359

 

杨先生的母亲为其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细心地杨先生发现电脑实际型号与发票型号不一致,经过查询,杨先生发现发票上开具的型号配置比其购买的型号高,价格也贵了400元左右。于是杨先生找到店家理论,要求调换成发票上开具型号的电脑被拒,逐向我市12315中心投诉。
经工作人员调查,确如杨先生所说。经调解,商家为其重新开具了与其实际购买电脑型号一致的发票,且赔偿了杨先生4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或者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不实行三包。发票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购货凭证,开具的型号应当与实际购买的型号一致,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发票内容的真实与否是维权的重要依据。为此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购物后认真核对发票内容与商品是否一致,以便日后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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