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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消协关于家用电脑“三包”及售后维修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3-06-03   浏览:4207

 

 
  概述:为了进一步了解目前市场主流品牌家用电脑三包现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3年5月,宿州市消协通过实地走访市电脑销售商城-武夷商城和登陆相关品牌电脑网站下载等方式共收集到了惠普、联想、戴尔、神州及方正等主流电脑品牌售后“三包”凭证政策,并搜集了惠普、联想、戴尔等三个品牌在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维修格式合同。从收集到的各品牌产品“三包”凭证中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的家用电脑生产商都能够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承担售后义务,但从消费者的角度,一些“三包”条款的设置为经营者免除应履行的义务提供了依据。此次共收集到的联想、戴尔及惠普电脑的维修格式合同文本,从文本来看,目前多数格式文本中都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部分条款属于霸王格式条款。
 一、家用电脑“三包”凭证存在问题及点评意见
 
问题一:所有“三包”凭证中刻意规定标准发票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重要依据。
  分析:现实情况中很多经营者为了避税,出售电脑并不提供发票,只提供经营收据,销售商经营收据完全可以证明消费行为。
  问题二:更换主要部件保修期计算时间缩水,大部分规定更换新部件“三包”期仅为三个月。
   分析:《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主板、硬盘等主要部件“三包”期,更换主要部件后,更换部件“三包”期应重新计算。规定为三个月的“三包期为经营者使用旧部件更换糊弄消费者提供了便利,逃避了责任。
 问题三:因经营者原因,消费者在电脑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间接费用,“三包”凭证规定强加由消费者承担。
 分析:依据《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电脑生产商未设服务区等原因造成电脑无法维修,所产生的邮寄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不合理。
问题四:“三包”凭证规定售后在维修电脑过程中对消费者电脑中的数据安全性不负责,规定安全性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分析:现实情况中发生多起因维修电脑造成个人隐私泄密事件,《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营者应该履行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
 二、家用电脑维修格式合同文本存在问题及建议
 问题一:消费者逾期未取机,电脑售后拥有处置权
《惠普维修申明》和《联想产品取机凭证》中规定:用户应在收到取机通知后三个月内到售后服务机构取机,如逾期不取,售后服务机构将不对送修产品的自然损耗以及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服务机构有权决定对用户逾期不取的机器进行处理。
   点评:首先,根据《担保法》规定,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又长期不认领电脑, 电脑公司享有留置权,送修手机为留置物 。对留置物的处理《担保法》、《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留置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对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消费者)所有。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并不等于拥有债务人物品的所有权。电脑公司单方认定消费者逾期即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且仍要求消费者负担修理费,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还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其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留置权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但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法》的规定,留置物折价需双方协商,拍卖或变卖需依法进行,留置物折价和变卖要参照市场价格,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消费者)所有。因此,电脑公司行使留置权并非对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但电脑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费者就此进行协商的可能。
   此外,《维修申明》和《取机凭证》中关于通知取机起逾90天未取的,不负任何保管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担保法》中有关承揽人、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留置物,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题二:更换后瑕疵配件一律归电脑公司所有
《惠普电脑维修声明》中规定:维修更换下来的瑕疵备件归惠普公司所有。
点评:关于更换下来的旧部件归属,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1)如果是在三包期内,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可以适用苹果公司规定,即更换的新部件或新零配件归消费者所有,更换下来的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归苹果公司所有。
  (2)如果三包期过后,消费者付费维修,所付费用包含新部件或新零配件的购置费用,则更换下来的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应归属消费者。因为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属于消费者付费购买手机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规定,消费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更换下来的旧的零配件、部件理应为消费者所有。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
问题三:维修过程数据不保护 
《戴尔电脑送修服务行为报告》、《联想产品取机凭证》中规定:客户对电脑数据安全性负责,售后服务中心不对用户数据、程序的毁损、丢失承担责任。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特别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电脑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不得随意复制、存储、披露,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传播、滥用等。该条规定的实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逃避对消费者应尽的数据保密义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家用电脑维修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应包含条款:
 1,应包含消费者和电脑基本信息,并包含电脑“三包期”内维修情况记录。
   2,应包含电脑故障现象描述,列明交付售后中心部件名称。
   3建议强调维修商应将维修标准进行公示,让消费者对维修费用一目了然。
   4,应包含电脑数据备份提醒,并注明涉及保密数据建议消费者删除等条款。
   5,应标明维修期限,对逾期未修理好的情况作出相关承诺。
 6,针对电脑内数据安全,应标明维修人员擅自下载、删除及泄漏等问题作出应履行责任承诺。
 不应出现条款:
 1,不应包含用户签字后,即完全接受条款内容,不应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某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内容。
 2,不应出现逾期不取机,售后服务中心有权处理消费者机器等相似内容。
 3,不应出现在维修过程中,对消费者电脑中的数据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
4,过多专业术语,影响消费者理解的条款。合同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使消费者一看就懂,不能引发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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