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虫大米 加倍赔偿”,岂有此理?
一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一袋大米,回家后打开包装发现大米内有虫子,故找到超市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十倍赔偿。遭到超市拒绝后消费者投诉至工商部门。相东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接到该申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确实如消费者所说袋内有很多黑色的小虫,超市也承认该商品有缺陷,愿意进行赔偿,只是赔偿过高不能接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该产品存在以上的问题,所以不应该按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赔偿。
根据以上情况和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同意以商品价格的六倍进行了赔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