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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送修起波折 消协介入促和解

2013-07-08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1923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裕安区鼓楼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同志带着一位消费者到裕安区消协,向我们移交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经了解,发现消费者与维修客服的纠纷是因手机长时间维修不好引起的。2013年2月22日,消费者刘先生的儿子在深圳市金来发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HTC手机供刘先生使用,总价值2000元。2013年3月5日手机出现故障(LED灯不亮),3月15日送往六安客服中心维修。客服中心经过检测后,给予换机处理,但换回后的新机器竟然开不了机。刘先生要求退款,但是维修中心不同意,多次协商争执无果,故拨打了110电话后由民警移交到了裕安区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受理了该投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此进行调解。维修中心负责人解释该款HTC手机市场价近4000元,刘某儿子从深圳以2000元买到的手机是翻新机,本来是不被保修的,但客服中心一方面怕被消费者误会外地手机不保修,另一方面站在消费者立场,为消费者着想,依然将手机返厂换机,但没有想到换来的新机也会出现故障。针对这个问题,客服中心负责人也已与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厂家会重新发部新手机过来,但消费者不理解,坚持要退款。消费者刘某因第一次手机维修周期过长,害怕这次又要等待很长时间,且对该手机也失去信任,坚持要求退款。随后工作人员又对双方进行了劝导,希望大家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客服中心表示今天回去就联系厂家重新发手机,预计10天内到货,并保证手机质量,承诺若再发生问题,立即给予退款。对此,消费者也表示理解和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新购手机出现问题长时间不能解决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分歧,消费者要求换机,维修中心也同意换机,双方都在尽力解决问题。但是由于维修中心在新换手机再次出现故障后,没有耐心地解释清楚,导致消费者心情更加急躁,从而对客服中心产生了不信任,进而引发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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