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消费者协会2013年二季度投诉分析
2013年二季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来访投诉230件,已处理230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8673元,接待消费者咨询2185人次。现将本季度投诉情况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性质上看
质量问题投诉147件,占投诉总量的63.91%;安全、价格等其他问题投诉83件,占投诉总量的36.09%。
二、从受理投诉类别上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64件,占投诉总量的27.82%;服装鞋帽类投诉22件,占投诉总量的9.57%;食品类投诉21件,占投诉总量的9.13%;房屋及建材类类投诉16件,占投诉总量的6.96%;日用商品类投诉15件,占投诉总量的6.52%;交通工具类投诉19件,占投诉总量的8.26%,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10件,占投诉总量的4.35%,电信服务类投诉21件,占投诉总量的9.13%,其他各类投诉共计42件,占投诉总量的18.26%。综合本季度投诉情况,以下几个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
一、食品生产日期违规标注案
4月上旬,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香肠,上面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其中一个已被擦去,但是还留有钢印印迹,而且已经过期,还有一个日期没有过期。
我会接到消费者申诉,立即联系经营者进行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反映属实。我会分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该香肠上标注两个生产日期,肯定存在虚假标注的一个。而且其中一个已经过期,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不得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规定。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过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赔偿共计1800元整。同时,我会将此案件情况反映给辖区工商所,由其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对经营者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在此,我会告诫广大食品经营户,把好食品进货关,对标注不明,或者标注有误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及时查看包装标注,发现过期、虚假标注的食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电脑人为原因损坏维权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计算机等数码产品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家特别制定了移动电话和微型计算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来规范此类产品经营者、维修者的责任,但消费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合法权益受到某些不法商家的侵害。
我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进行协商调解。我会分析认为,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此规定明确了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确实不在三包范围内,对于该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应该明确的是屏幕划痕与主板故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会工作人员要求售后人员出具证据证明是否是消费者原因造成的电脑主板故障,售后人员无法出具,声称此为公司规定,只要有划痕、私拆等情况,均不保修。这种说法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显然是不符的,我会向售后人员耐心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履行免费维修的义务,经过多次调解,售后同意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消费者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应要求售后人员解释产生质量故障的原因,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应保留好消费凭证,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向国家认证的产品检测机构确认产品质量责任归属。
三、问题奶粉维权案
婴幼儿奶粉是一种特殊商品,关乎着广大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有义务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营养全面的商品,但近期还是发生了问题奶粉事件。
我会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第一时间联系辖区工商部门对被诉商户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认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商家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赔偿。我会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商品根据芜工商食函字(2013)22号《转发省食安办关于通报“美素丽儿”奶粉事件相关情况的函》中表明的监测结果显示,消费者反映的这一批次婴幼儿奶粉蛋白质含量不足,属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消费者提出退货赔偿的要求合情合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终经调解,该经营者也认识到了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同意退货并赔偿6000元整,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