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其6月20日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酒,外包装盒标注的规格是500毫升,里面瓶身标注的规格却是450毫升。为此,消费者十分气愤,认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致使其上当受骗,利益受损,遂到我会投诉,要求赔偿。
我会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仔细查看了购物发票、白酒包装盒标注的规格、白酒瓶身标注的规格,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中解释,“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故本案中,食品内外包装标注规格不一致,表明经营者存在过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经我会宣传教育,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每一批待售商品上架前都应认真检查,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消费者,避免消费纠纷;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多看、多比较,细致检查,一旦权力受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