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消费者于去年12月26日电话联系快递业务员,并与其达成快递服务协议,后有业务人员上门收取货物,但是当面验收货物后没有作任何说明,消费者告知其中货物为液体中药,业务人员收取费用后将货物带走。元月4日,消费者被告知货物在快递途中有液体渗出,被工作人员丢弃。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我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工作人员了解到,该货物共值430元,消费者在选择投递时,没有选择保值,但是该快递公司业务员也没有告知其注意事项。随后我会及时电话联系该快递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该货物是在其他地区被丢弃的,愿意就此事向上级公司汇报,并且尽最大努力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案件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我会工作人员认为该快递公司业务人员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及禁止事项。在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之后,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