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是一种特殊商品,关乎到广大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有义务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营养全面的商品,但近期还是发生了问题奶粉事件。
2013年5月13日,一名消费者向我市消协反映,其在我市经开区的某母婴生活用品店购买的“美素丽儿”婴幼儿奶粉已经在网络曝光,属于不合格批次,不合格项目是“蛋白质含量不足”,要求退货并赔偿。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第一时间联合芜湖市经开区分局对被诉商户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认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商家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赔偿。消协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商品根据芜工商食函字(2013)22号《转发省食安办关于通报“美素丽儿”奶粉事件相关情况的函》中表明的监测结果显示,消费者反映的这一批次婴幼儿奶粉蛋白质含量不足,属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消费者提出退货赔偿的要求合情合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调解,该商户也认识到了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同意退货并赔偿6000元整。消费者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