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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电视机消费维权案
2013-07-23 作者:余兵 浏览:3627
【案例简介】
张先生反映他于今年1月23日在宿州一大型商场购买21寸显像管彩电一台,回家后发现彩电有故障,后至该品牌售后维修,经售后检测发现该电视机是假冒的,提出退货要求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受理了该投诉,多次联系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发现消费者所购买彩电确为假冒,经过多次组织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协议:1,退还消费者购机款660;2,加倍赔偿消费者139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和《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在保留购买凭证及相关证据情况下,发现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法要求经营者进行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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