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毕女士于2013年2月26日,购买了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56号的一套上下两层的门面房,价款为499574元,按照合同的规定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交房,待交房之日,毕女士发现该房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一楼没有排污管道,2、二楼没有楼梯口,上不去,3、水电不通。毕女士称她在购买该房屋时,开发商并没有告知,为此多次找开发商理论,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13年7月16日,毕女士向望江县消费者协会雷阳分会投诉。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把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商家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二),商品房基本情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交付承诺,(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要仔细的阅读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通过此案例我们想告诫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首先看房很重要。如果你买的是现房,最好的方法是找验房师,验房很重要!一般验房师能帮你鉴定所收现房的面积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包括房屋质量、哪里有问题等都能看出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如果你买的是期房,首先是看样板房,当然样板房会有偏差,如果业主实在不放心,可以去审图中心查相关楼盘资料,审图中心的资料是不存在偏差的。第二点是保留好证据。除了一些必要的合同、发票、收据之外,一些楼盘当时提供的宣传资料、进售楼处时的图片资料、小广告和视频资料都应该保存,这样即使后期需要维权,消费者也能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