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杜集区消保委相山区消保委烈山区消保委濉溪县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警示

“特价”也“三包”

2013-08-08   来源:市消协秘书处   作者:陈巍   浏览:4743

 

(市消协陈巍)近日,淮北市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购买“特价”“打折”服装,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都借口特价活动对商品拒绝“三包”。对此现象,市消协在此提醒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在换季之际,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特价商品与正常销售的商品一样应享有“三包”服务。
特价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促销活动,打折或降价销售的商品正品,不同于处理品,其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必须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或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所以,不管是打折商品还是降价商品,经营者均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于三包商品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进行销售。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特价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的声明,即属于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自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故消费者有权享受三包服务。
对于处理品,情况则有所不同,所谓处理品是指有瑕疵或质量问题,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降价处理的商品,如残次品等。依照法律规定,商家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作出明示,使其了解商品缺陷或瑕疵。在此基础上,商家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部件可不再实行三包,但对于该质量瑕疵部件之外的其他部件,则仍需承担三包责任。商家将特价商品的概念混同于处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三包责任。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