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其母亲在我市一家超市购物时,被超市摆放在地面的货物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肩袖损伤,需住院治疗,但是超市负责人一致不出面解决。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我会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予以协商调解。我会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超市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该对其管理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其在超市内购物场地上摆放货物,又没有进行安全警示,造成消费者摔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我会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超市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用5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经营者,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对自己的经营场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同时,我会也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注意各种警示标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