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做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既经济适用,而且环保,已逐渐为人们所使用,成为城市绿色出行主力,但由于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还有不尽如意的地方,给消费者带来诸多麻烦。
消费者丁先生2012年4月份在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今年7 月份在到慈湖的路上正常行驶时,电动车前大梁突然断裂,幸好连人带车撞翻到路沿上,只是双膝青紫,到医院包扎一下,而无大障,未造成车祸。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且该产品为非“品牌”车,只是价格便利,大梁断裂属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协约消费者和商家到消协进行调处。消协依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三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专卖店赔偿消费者300元误工费、医疗费,同时和免费更换大梁。
消费者王先生,今年4月份购买一辆某型号电动车,价值1780元,骑了不足一月电动车出现了车速不稳,遂找到经销商,商家检查后说,控制器坏了,给予维修。但修后骑了两天老毛病重现。如此反复修了4次仍未根本解决,王先生要求退货,经销商拒绝。于是王先生投诉到消协,消协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解,反复做商家工作,经销商万般无奈,最后达成调换一辆同型号车。
消费者张先生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常奔波于各客户之间,为了方便工作,2013年初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店主承诺正常行驶距离不小于35公里,可是一月不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就出现了问题,不是冲不上电,就是冲了电骑不了多远(不足十公里)。于是找商家修过两次,换了一组大容量的电池,但仍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而,张先生向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经核实,不但电动车跑不到35公里属实,而且产品说明书与该实际产品(电动车)不符。店主解释说该车是店里最后一台此型号的电动车,原说明书找不到,配了其他型号说明书处理售给张先生的。然而张老先生说买车时该电动车并没标明是“处理品”,店家也未告之其是“处理品”。为此,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况”。并且指出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产品不符,又未明示或告知消费者是“处理品”,涉嫌欺诈,终使商家接受消费者退还货款要求。同时,将该车移交工商部门送检,确认是否是合格产品。
电动车容易出故障的部分是电池,控制器、电机及电机线等,尤以电池为最。根据 新的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铅酸蓄电池“三包”期一年,锂电池“三包”期2年。从实际维修情况看,售后服务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电动车销售人员缺少维修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对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的电池通常是只加些电解液搪塞了事。可消费者车子骑不了多少天老毛病又犯,商家照例再加些电解液搪塞了事。几个回合下来,电池的“三包”期已过,商家就要求消费者掏腰包更换新电池了。二是少数商家干脆不认账,而以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为由索要相关的维修费用。三是个别商家借维修之机,用半旧电池换取消费者电动车“三包”期内的新电池。目的是以消费者更换新电池的名义向生产厂家索要新电池,坐享其利。
马鞍山市雨山区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使自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性能可靠,行驶安全,避免烦心闹心事发生,在选购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要查看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产品是否相符,以防购买假冒产品;二要选择正规厂生产的产品,最好是购买品牌车,力争产品质量、性能可靠,安全行驶;三要在有经营执照、信誉好、服务佳、售后服务完善的且规模较大的商家购买,确保获得良好的售后服务,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四要索要购物票证并妥为保存,为日后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