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消费引纠纷 消协警示终帮忙
【案情简介】
肥东店埠镇的陈先生2月15日在店埠镇和平广场一家豆捞店吃自助餐,陈先生表示注意到该店门口打折全场8.8折的广告,才进去消费的。结账后共计消费308元,但没有打折,找店长理论后,得知陈先生没有点酒水,而是自带酒水,这样该店表示不予打折。于是消费者觉得受到不公正待遇,在理论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消协要求给予说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了解情况后,证实陈先生所述属实,消协联系到该店经营者,耐心进行调解,告知该店,自带酒水不打折已涉嫌消费歧视,违反了《消法》,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协同时发布了警示。最终该店同意退换该消费者多付的费用,并表示将按照规定,对是否自带酒水的消费者一视同仁,给予相应折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涉嫌消费歧视的典型消费纠纷,首先该店允许自带酒水,应该给予肯定,但当消费者真正自带酒水后,享受的服务和价格又存在差别,其实仍然属于“霸王条款”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店给予自带酒水消费者不打折的做法,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存在消费歧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