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选择需慎重 产生过敏难维权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东县消协了解情况后,要求商家提供厂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同一批次产品,商家根据要求提供了各项资料,产品确实属于合格产品,最终确定韦小姐的情况属于化妆品过敏。消费者表示,对当时该店极力推荐该产品造成的后果应当负责,而该店因质量没有问题,只愿意给予消费者更换产品。消协依据消法表示,消费者无论使用何种产品,即使是合格产品,都应该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最终多次调解,该店同意给予赔偿消费者一定医药费,并更换了产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化妆品过敏引发的案件,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益。”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该店在销售可能引起过敏的化妆品时,有责任提醒消费者注意过敏,可先做皮试,无过敏反应才能销售。